定州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二 )


(十三)市委宣傳部負責政策宣傳,網信辦、融媒體中心配合,利用網絡、報紙、電視臺、微信等新聞媒體廣泛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政策宣傳,曝光違規燃放行為,營造禁放的濃厚氛圍 。
(十四)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負責加強內部人員管理,逐人簽訂“不燃放煙花爆竹保證書”,一經發現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情況,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 。
第五條 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
(一)煙花爆竹禁放工作中 , 對不作為、慢作為、工作失職的各職能部門相關責任人 , 市禁放辦將移交市紀委監委對有監管責任的責任人進行追責問責;問題突出的,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追責問責 。
(二)公安機關對群眾舉報及其他部門移交的燃放煙花爆竹案件線索,未依法處罰或降格處理的,市紀委監委對相關責任人追責問責 。
(三)市委組織部、市委政法委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評體系,作為市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參考,同時納入村(社區)“兩委”班子及成員綜合量化考核內容 。
第六條 市禁放辦對舉報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案件線索的,經查證核實后,視情況給予500元至30000元獎勵,舉報電話:110、2320506 。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責令其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責令其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21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9年7月4日實施的《定州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
【定州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煙花爆竹禁放辦公室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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