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積分落戶本人產權和共有產權住房如何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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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單獨購買或通過繼承、受贈單獨所有的住房(即本人產權住房)可以積分 。前者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完稅證”(以下簡稱“契稅完稅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以下簡稱“稅收繳款書”)的“契約(合同)成立日期”開始積分 , 后者自《不動產權證書》核發日期開始積分 。
2.申請人與配偶(父母/子女)共同作為《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買賣協議》)中“買受人”購買的住房或已辦理共有權人登記并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住房(即共有產權住房) , 可以積分 。前者自“契稅完稅證”或“稅收繳款書”的“契約(合同)成立日期”開始積分 , 后者自《不動產權證書》核發日期開始積分 。
3.申請人以配偶婚前所有權的住房申請積分 , 需辦理共有權人登記手續 , 自“共有情況”載明共同所有的《不動產權證書》核發日期開始積分 。以婚后用配偶名義購買的住房申請積分 , 無需辦理共有權人登記手續 , 自“契稅完稅證”或“稅收繳款書”的“(契約)合同成立日期”開始積分 。
4.申請人以父母(子女)所有權的住房申請積分 , 需辦理共有權人登記手續 , 自“共有情況”載明共同所有的《不動產權證書》核發日期開始積分 。
5.申請人以未成年子女單獨所有或多名未成年子女共同所有的住房申請積分 , 無需辦理共有權人登記手續 , 自“契稅完稅證”或“稅收繳款書”的“(契約)合同成立日期”開始積分 。
【天津積分落戶本人產權和共有產權住房如何積分?】6.除配偶、父母、子女之外 , 還有其他共有產權人的住房不能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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