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玉林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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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年10月25日玉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銷售、燃放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處理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轄區的實際組織開展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的相關工作 。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協助做好本管理服務區域內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的相關工作 。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環境空氣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 。
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監督、教育、民政、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氣象、供銷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的相關工作 。
第五條 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活動 。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負責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以及通信運營商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公益宣傳工作 。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學校對學生應當加強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
鼓勵環境保護等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禁止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志愿服務活動 。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向應急管理部門舉報,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向公安機關舉報 。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合理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 , 并向社會公布 。
第八條 在下列地點 ,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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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產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制作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警示標志由公安機關統一設計 。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 。重污染天氣期間,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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