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馬廳官腐敗案細節:女兒“策劃”父親出面,妻子干兒子收錢( 二 )


材料顯示,姜某陽因涉嫌單位行賄罪于2018年12月被霍林郭勒市監委留置,次年1月被解除留置 。
霍林郭勒市法院對姜某陽作出的判決,披露了上述受賄事實的更多細節 。根據判決書,楊國文的這起受賄,最初由其女兒楊某華“策劃”,由王某樂具體實施:2010年春節期間 , 楊某華(另案處理)得知前述培訓中心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即將完工,便和楊國文商量,由其找人做該項目的裝修工程,楊國文在項目中標等事上提供幫助 。之后楊某華找到王某樂(另案處理),由王某樂在北京找人施工,并商定索要工程總價款的20%作為好處費 。同年五六月份,王某樂通過朋友介紹找到姜某陽 。姜某陽為獲得該工程,同意了王某樂要求 。后楊國文向涼城縣財政局局長打招呼,幫助姜某陽承攬到該工程 。姜某陽在施工過程中得知楊國文是實際提供幫助并收取好處費的人 。
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姜某陽向王某樂共計支付好處費217萬元 。后因姜某陽認為該裝修項目無利潤,未再向王某樂等人支付好處費 。
判決書顯示,該項目中芯裝飾公司的中標價為1615萬元,工程審定金額為1849萬余元,涼城縣財政局最終撥付的工程款為1906萬余元 。
2021年7月,霍林郭勒市法院以姜某陽犯單位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 。姜某陽不服,提出上訴 。通遼市中級法院通過閱卷、提審上訴人,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同年11月,通遼市中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因案件審理期間姜某陽懷孕、生產、哺乳,目前仍處于監外執行狀態 。

落馬廳官腐敗案細節:女兒“策劃”父親出面,妻子干兒子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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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部分) 。受訪者供圖
行賄人稱遭脅迫,法院認為不能充分證明
上訴被駁回后,姜某陽繼續申請再審 。姜某陽的律師劉凱說,他們已于近日將申請材料寄出,向通遼市中院提出再審申請 。
姜某陽稱,她是通過一個不太熟的朋友認識的王某樂 。在承接上述裝修工程項目前,她的業務范圍僅限于北京,這是她第一次接內蒙古的項目 。當時,她并不知曉王某樂與楊國文的關系,王某樂也沒有提過,“我也沒同意過20%的好處費,利潤遠遠達不到20%,只說看工程情況盡量給到10% ?!?br /> 劉凱稱,2010年至2014年,王某樂多次向姜某陽索要“提成款”,但都被姜某陽拒絕,王某樂采用各種手段逼迫姜某陽付款 , 對姜某陽造成了威脅 。此外,一審法院已確認姜某陽是在施工過程中才得知楊國文是實際收取好處費的人,這說明姜某陽未參與楊國文等人關于利用裝修工程收取施工單位好處費的“賄賂合意” 。
姜某陽稱,2011年前后 , 她和丈夫突然接到大量的陌生來電,大都是問她包養或“一夜情”的價格 , 給打她電話的人也多能叫出她的真實姓名 。進一步詢問,她才得知有人注冊了QQ號,并將昵稱命名為“姜某陽”,頭像為她真實的生活照,個性簽名寫道:“我是姜某陽,求包養 , 有需要的聯系我 。135……186……” 。姜某陽說,所留電話正是她和她丈夫的手機號 。此外 , 該賬號還發布多個說說,內容污穢不堪 。
姜某陽將對上述相關內容進行了公證 , 但沒有此事與王某樂相關的直接證據 。
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案件審理過程中 , 姜某陽的辯護人提交了中芯裝飾公司員工的證言、兩份公證書、醫院診斷證明書等證據,以證明王某樂為了讓姜某陽支付高額提成款,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致使姜某陽被迫向其支付 。法院認為,以上證據中的公證書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 , 不能證明因王某樂在網上發布不良信息致使姜某陽被迫向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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