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臺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 二 )


搬遷率低于70%的,不計算發放搬遷率獎勵 。
分組實施征收的,按組計算搬遷率獎勵 。實施單位應按樓棟、單元、街區等自然接近原則合理分組并公示 。
4.簽約進度獎:對在公告搬遷計獎開始之日起90日內搬遷并簽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給予每戶8萬元簽約進度獎,超過90日簽訂協議的不再獎勵 。
5.裝修定附著物:被征收房屋裝修定附屬物采用評估結合補助方式給予補償 。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被征收房屋裝修定附屬物除按評估金額給予補償外,按補償面積給予每平方400元的補助 。
6.安置房申購優惠: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內搬遷的,除按照南京市規定按安置房評估價給予10%優惠以外,再按安置房評估價給予10%的優惠 。
7.除上述獎勵和補償外,各項目根據安置房實際情況,對于配合安置工作的被征收人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標準根據各項目實際情況確定 。
二、關于非住宅房屋的規定
(一)關于設備的拆除、安裝、搬運和重置費用
1.征收生產用房,按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8%計算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也可委托專門機構評估確定 。
2.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按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4%計算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也可委托專門機構評估確定 。
3.特殊設備設施的遷移費,雙方協商不成的可委托專門機構評估確定 。
4.對不可搬遷設備或移動后無法再使用設備的補償,由征收實施單位委托專門機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確定 。
5.征收非住宅房屋遇到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等設備拆移的,參照住宅房屋標準補償 。
(二)關于搬遷獎勵費
1.被征收人、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簽約,并在約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的,可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5%的提前搬遷獎勵費 。
提前搬遷獎勵費低于10萬元的補足至10萬元 。
2.被征收人僅選擇貨幣補償的,可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10%的貨幣安置獎勵費 。
(三)關于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由征收當事人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評估機構評估 。無法采用評估方式確定的,對非住宅房屋中的營業房,給予不超過其房地產評估價格8%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非住宅房屋中的非營業房,給予不超過其房地產評估價格5%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
三、其他
征收項目實施中,由區政府組織區征拆辦、區司法局、區住建局(涉及安置事項)、出資單位、項目所在地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組成項目現場議事小組,通過集體研究決定征收中的特殊復雜問題以及征收推進方案 。
四、附則
本規定為南京市相關政策的細化和補充,適用于雨花臺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補償補助獎勵工作 。各征收項目可據此規定,由雨花臺區征收拆遷安置辦公室制定操作意見,經項目現場議事小組審定后,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
【南京市雨花臺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27日雨花臺區人民政府頒發的《雨花臺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雨政發〔2017〕276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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