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的哪些行為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考試作弊行為的認定作出了專門規定,主要內容是這樣的:
第一種情況,考試過程中,若考生有以下九種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
第二種情況,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
二、對于考試作弊行為怎么處理?
對于實施了作弊行為的考生,將對其給予所報名參加本次高考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的處理 。
同時,對于實施嚴重作弊行為,還要給予暫停參加高考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
認定為嚴重、特別嚴重作弊的行為有以下四種情形: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高考的作弊行為有哪些】(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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