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收簽約期限內,由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被征收人在雙方協議約定的期限獲得補償并完成搬遷 。
(四)征收簽約期限屆滿,被征收人未能達成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江寧區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
九、征收實施單位
南京未來科技城管理委員會 。
十、征收簽約期限
自征收決定下達后的120日內 。
十一、其他事項
(一)有租賃關系的,由被征收人與承租人按照租賃協議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
(二)在征收決定公告規定的簽約期內未簽約交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318號令)和《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寧建征字〔2019]490號)《南京市江寧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江寧政發〔2020]48號)規定的獎勵 。
(三)本方案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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