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福州長樂區公租房申請受理公告

關于2022年度福州市長樂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長樂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配租管理的實施意見》及《福州市長樂區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實施細則》的規定,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就2022年度我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受理安排
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確定一名年滿18周歲,在本區工作生活,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必須且僅包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作為申請人,于5月6日—6月15日工作時間前往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服務窗口提出申請 。
二、申請條件
一人家庭年收入7.8萬元以下(含),二人家庭年收入12萬元以下(含),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5.5萬元以下(含) 。
符合上述家庭年收入條件的以下幾類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含全日制院校在校生):
(1)申請人具有我區城區規劃區范圍內的居民戶籍(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且申請之日落戶時間已滿3年,或申請人屬于在我區城區規劃區范圍內由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特困人員的村民;
(2)申請人在我區生活、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
(3)家庭成員在我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不含規劃區外的自建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含) 。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
(1)申請人在我區城區規劃區務工(即務工單位注冊地為我區城區規劃區);
(2)本次申請之日前連續12個月在我區繳交養老等社會保險(不含城鄉居民及靈活就業性質的社會養老保險)且補繳部分不計入時限;
(3)申請家庭成員在我區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無自有住房(不含規劃區外的自建住房) 。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我區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工作人員:
(1)申請人屬于在我區范圍內的省、福州市、長樂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轉正在編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錄(聘)用的正式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
(2)申請家庭成員在我區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無自有住房(不含規劃區外的自建住房)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申請之日前5年內家庭成員有房產交易行為(含買賣、贈與、離婚析產等)的,交易時間以不動產登記機構交易登記時間為準;
2、申請家庭成員在我區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房改房、集資房、購買財政公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或已拆遷安置的;
3、家庭自有車輛購車款達25萬元以上(含)或購置車型排量達2.4L以上(含)的;
4、《長樂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配租管理的實施意見》(長政綜〔2015〕142號)及《長樂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長建住宅〔2017〕2號)等已公布文件中規定的不得申請的情形 。
三、申請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2、已婚的提供結婚證;
3、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
4、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
5、申請家庭成員承租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賃憑證;
6、申請家庭成員自有私房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未辦理的提供正式房屋銷售合同或其它可證明房屋權屬及面積的憑證;
7、申請家庭租住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需經不動產登記中心備案);
8、有關單位在申請表內蓋章確認的收入、住房證明;
9、無工作單位的,須提供經過年審的就業創業證;
10、屬于外來務工人員的提交社會保險繳交憑證、勞動合同;
11、申請家庭成員工作單位通過銀行發放工資(或養老金)的儲蓄存折(或銀行對賬單)及單位的稅前工資明細表(起止時間段為申請日前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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