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關于做好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落實有關工作的通知


3.用人單位一次最多可申領前12個月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含申領當月) 。
三、補貼標準
按照用人單位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部分),月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上年度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的繳費金額 。所需資金按體制從市、區(市)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
四、補貼期限
1.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與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期限(以下統稱“三項補貼期限”)累計計算,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
2.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
3.同一就業困難人員被多個用人單位招用的,或同一高校畢業生被多個小微企業招用的,補貼期限累計計算 。
五、申領程序
1.申請 。用人單位可通過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或到注冊地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現場申請,須提報符合條件招用人員名單、銀行代發工資明細賬單或工資發放憑證(需本人簽字和單位蓋章)等材料,并對所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承諾 。其中,申領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的,還須提報畢業證書等材料;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機構申領補貼的,還須提報自用職工人員名單、外包服務協議、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等材料 。
2.審核 。補貼申領單位注冊地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初審,區(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負責復核,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批 。審核存疑的,應組織工作人員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采取電話抽查、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核實 。
3.發放 。審批通過后,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補貼資金發放至申請單位銀行基本賬戶、單位代扣代繳社保費銀行賬戶或單位其他銀行賬戶 。
六、政策銜接
(一)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按照以下辦法銜接執行:
1.本通知施行之日前提交補貼申請的,按照《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落實保居民就業工作方案有關就業創業政策的通知》(青人社發〔2020〕15號)和《關于進一步簡化流程優化服務加快落實就業創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規〔2019〕11號)有關規定,核定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 。
2.本通知施行之日及以后提交補貼申請的,按照三項補貼期限累計計算的規定,核定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 。其中,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核定補貼期限且就業困難人員勞動關系未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再次提交申請可按照已核定期限享受至補貼期滿 。
(二)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照以下辦法銜接執行:
1.本通知施行以前月份(含當月)的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按照青人社規〔2019〕11號文件有關標準執行 。青人社規〔2019〕11號文件中規定的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申領至本通知施行當月 。
2.本通知施行以后月份的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按照本通知標準執行,不再給予崗位補貼 。
(三)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照以下辦法銜接執行:
1.本通知施行以前月份(含當月)的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按照青人社規〔2019〕11號、青人社發〔2020〕15號有關標準執行 。青人社規〔2019〕11號文件中規定的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崗位補貼,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申領至本通知施行當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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