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汕頭不發高溫補貼的處罰規定 汕頭市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不發高溫津貼將受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廣東汕頭不發高溫補貼的處罰規定 汕頭市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違反《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企業工會或者所在地總工會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 。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有關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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