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住證對隨遷子女入學的作用 天津市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實施細則

天津市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46號)要求,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5〕3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教育實際,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隨遷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領取得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境內來津人員的隨遷子女(以下稱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以及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戶口后,按照本市投靠落戶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隨遷子女(以下稱投靠落戶隨遷子女) 。
【天津居住證對隨遷子女入學的作用 天津市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實施細則】第三條具備正常接受學校教育能力,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適齡隨遷子女,可以按本細則規定申請在本市就學 。
第二章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隨遷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相關申請要求由居住證載明的居住地所屬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應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在有效期內的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
(二)居住證持有人及其隨遷子女的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
(三)居住證持有人及其隨遷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證明,包括居住證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或者居住證持有人與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或者居住證持有人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已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
(四)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的務工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件、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確立勞動關系存在的有效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并提供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的社會保險繳費憑證 。在本市靈活就業的居住證持有人需提供工作單位或居住地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開具的就業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并提供在本市的社會保險繳費憑證 。
(五)本市或原戶籍地衛生部門簽發的隨遷子女兒童預防接種證原件及復印件 。
第五條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據本區縣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申請接受義務教育登記情況,及時調整配置教育資源,將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統籌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 。
第六條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選擇在本市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按照本市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入學手續 。
第七條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由原戶籍地轉入本市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應按照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到居住證載明的居住地所屬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相關申請登記要求由居住證載明的居住地所屬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于每學期開學前、后一周,按照本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
第三章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報考職業院校
第八條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報考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含五年制高等職業院校) 。報名條件、資格審查、考試安排和招生錄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執行,由就讀學校所在區縣招生辦公室審核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