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殘疾人社保補貼標準 成都病殘津貼領取指南( 二 )


2、對批準享受病殘津貼的人員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申請人本人或其監護人(代理人)發放《領取病殘津貼須知》 , 一次性告知有關管理、發放、復查、認證等具體要求 。
(四)病殘津貼發放
【成都市殘疾人社保補貼標準 成都病殘津貼領取指南】1、病殘津貼參照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管理辦法 , 實行按月社會化發放 。
2、對符合享受病殘津貼的參保人員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批準的次月起 , 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病殘津貼 。社會保障卡發生變更、遺失、損毀的 , 病殘津貼領取人員本人或監護人(代理人)應及時主動向社??òl放主管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 。
(五)領取資格認證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領取病殘津貼人員參照養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領取資格認證辦法 , 每年實行一次網絡認證或委托認證或上門認證 。
2、實行委托認證的 , 應由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本人或監護人(代理人)出具委托認證書 , 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證、委托書、委托人社會保障卡到為其發放病殘津貼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授權的鄉鎮(街道、社區)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窗口辦理認證;實行上門認證的 , 應由2-3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授權的鄉鎮(街道、社區)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前往領取病殘津貼人員家中辦理 。
3、辦理認證時 , 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本人和監護人應予配合 。
4、領取病殘津貼人員勞動能力恢復或死亡的 , 其監護人應主動在5個工作日內向人社行政部門和發放病殘津貼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確認登記備案 。
(六)勞動能力復查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領取病殘津貼人員實行動態管理 , 自批準領取的次月起 , 每3年會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領取病殘津貼人員組織一次勞動能力復查 。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在作出復查鑒定結論的5個工作日內 , 將鑒定文書送達被鑒定人員 , 并交換至人社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
(七)病殘津貼終止與暫停
1、領取病殘津貼人員經復查鑒定為非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或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從其符合上述情形的次月起停止發放病殘津貼 。
2、領取病殘津貼人員不按要求參加復查鑒定的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暫停發放病殘津貼 。
3、對由于各種原因多領、冒領的病殘津貼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法予以追回 。
(八)檔案管理
人社行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與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之間要實現信息交換共享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在現行業務經辦信息系統中增加“病殘津貼”模塊 , 通過信息系統經辦業務、存儲病殘津貼所涉數據信息 。辦理病殘津貼業務形成的檔案資料應作電子化處理 , 按待遇類管理 。
本規程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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