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是什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二 )


(二)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三)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四)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是什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六)國務院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人員 。
第十八條 對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并對自主創業人員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引導農業富余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進小城鎮建設和加快縣域經濟發展,引導農業富余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在制定小城鎮規劃時,將本地區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作為重要內容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導農業富余勞動力有序向城市異地轉移就業;勞動力輸出地和輸入地人民政府應當互相配合,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的環境和條件 。
第二十一條 國家支持區域經濟發展,鼓勵區域協作,統籌協調不同地區就業的均衡增長 。
國家支持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擴大就業 。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 。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實施與非全日制用工等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 。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指導,提供政策咨詢、就業培訓和開業指導等服務 。
第三章 公平就業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 。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
第二十七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
第二十八條 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 。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
第二十九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 。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 。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
第三十一條 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
第四章 就業服務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為勞動者就業提供服務 。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各方面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加強對公共就業服務和職業中介服務的指導和監督,逐步完善覆蓋城鄉的就業服務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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