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慢性活動性肝炎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通知

一、對患慢性活動性肝炎(乙肝、丙肝、丁肝)的參保人員進行定點管理 。每個患者應選擇一家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 。
二、使用干擾素進行抗病毒治療的參?;颊?nbsp;, 需先進行抗病毒檢查 。抗病毒治療準入標準:
(一)乙肝:1.乙肝病史6個月以上;2.肝功異常(ALT增高2倍以上或膽紅素異常增高);3.乙肝血清標記物(兩對半)HBsAg陽性;4.HBV DNA陽性 。在特殊情況下需進行肝組織活檢顯示G2(指有明顯炎癥)或S2(指有明顯肝纖維化指標異常)檢查 。
(二)丙肝:1.丙肝病史6個月以上;2.肝功正?;虍惓?ALT增高2倍以上或膽紅素異常增高);3.丙肝抗體陽性;4.HCV RNA陽性 。在特殊情況下需進行肝組織活檢顯示G2(指有明顯炎癥)或S2(指有明顯肝纖維化指標異常)檢查 。
(三)丁肝:參照乙肝準入標準 。
三、使用干擾素進行抗病毒治療的 , 應由主治醫師提出建議 , 感染科主任批準、醫保辦核準同意后方可使用 , 治療期為 6個月 , 仍需使用的 , 患者必須在定點醫療機構感染科進行復查 , 復查確需繼續使用的 , 按上述程序要求 , 經批準后可繼續使用 , 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
【關于加強慢性活動性肝炎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通知】
四、定點醫療機構要建立患慢性活動性肝炎參保人員用藥臺賬 , 并制定本院用藥管理辦法 。用藥管理辦法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
五、參?;颊咭堰x定了定點醫療機構 , 在治療周期內 , 原則上不得變更 , 如確有特殊原因 , 在抗病毒治療周期內需要變更的 , 首診定點醫療機構應將用藥治療情況一并轉入新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 。
六、離休人員、優撫對象患者按以上規定參照執行 。
七、接診乙肝、丙肝、丁肝治療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 , 在為患者治療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實結算 。
八、有接診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見附件)要遵循醫學規律 , 按基本醫療保險協議要求合理施治 , 確保參保患者得到安全有效的治療 。
九、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
附件:烏魯木齊地區基本醫療保險慢性活動性肝炎接診定點醫療機構名單
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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