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旅游景點老年人優惠政策 西藏自治區老年人優待辦法( 二 )


電信部門應當優先為敬老院、光榮院、老年公寓、社會福利院安裝電話,并可適當減免因未能及時交納話費造成的滯納金 。
單獨居住的老年人安裝燃氣、有線電視,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安裝費給予30%的優惠照顧 。
1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相應條件創辦老年福利企業和老年人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優先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核發營業執照 。
18、人民法院應當優先受理、優先審理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侵害而提起訴訟的案件,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規定緩交或者減免 。
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咨詢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提供有關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方面的法律咨詢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獲得法律援助 。
19、城鎮老年人死亡時,由有關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給予喪葬補助;農村老年人死亡時,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所提取的公益金中給予適當的喪葬補助 。
20、需要有關方面提供優待服務的老年人,應當出示《西藏自治區老年人優待證》 。優待證應當載明為老年人優待服務的主要項目 。優待證由省老齡工作機構統一印制和管理,縣以上老齡工作機構負責發放,優待證式樣由縣以上老齡工作機構行文告知 。老年人優待證除收取物價部門核定的工本費外不得額外收取任何費用 。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老年人,持有當地人民政府或老齡工作機構發放的老年人優待證及其他表明可享受優待的合法證件,來鄂觀光旅游、探親訪友等,享受本省老年人同等的優惠待遇 。
21、依照本規定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各有關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老年人優先、優惠及免費的公示牌和標識,文明服務,兌現承諾 。
22、各級老齡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及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不按本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老齡工作機構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拒絕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由當地老齡工作機構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
【西藏旅游景點老年人優惠政策 西藏自治區老年人優待辦法】23、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本規定的具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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