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屬于什么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 , 依據《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和《旅行社管理條例》 , 特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以下簡稱赴臺旅游) , 須由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組織 , 以團隊形式整團往返 。參游人員在臺灣期間須集體活動 。
第三條 組團社由國家旅游局會同有關部門 , 從已批準的特許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范圍內指定 , 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會公布 。除被指定的組團社外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業務 。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屬于什么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第四條 臺灣地區接待大陸居民赴臺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簡稱接待社) , 經大陸有關部門會同國家旅游局確認后 , 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會公布 。
第五條 大陸居民赴臺旅游實行配額管理 。配額由國家旅游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后 , 下達給組團社 。
第六條 組團社在開展組織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業務前 , 須與接待社簽訂合同、建立合作關系 。
第七條 組團社須為每個團隊選派領隊 。領隊經培訓、考核合格后 , 由地方旅游局向國家旅游局申領赴臺旅游領隊證 。組團社須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 。
第八條 組團社須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導和組織參游人員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的活動 。
第九條 組團社須要求接待社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團隊日程安排活動;未經雙方旅行社及參游人員同意 , 不得變更日程 。
第十條 大陸居民須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及旅游簽注(簽注字頭為L , 以下簡稱簽注)赴臺旅游 。
第十一條 大陸居民赴臺旅游須向指定的組團社報名 , 并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通行證》及簽注 。
第十二條 赴臺旅游團須憑《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團名單表》 , 從大陸對外開放口岸整團出入境 。
第十三條 旅游團出境前已確定分團入境大陸的 , 組團社應事先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 。
旅游團成員因緊急情況不能隨團入境大陸或不能按期返回大陸的 , 組團社應及時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報告 。
第十四條 參游人員應按期返回 , 不得非法滯留 。當發生參游人員非法滯留時 , 組團社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 并協助做好有關滯留者的遣返和審查工作 。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的旅行社 ,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對組團單位和參游人員違反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 , 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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