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州市新市民住房租賃補貼實施細則文件 萊州市新市民住房租賃補貼實施細則( 二 )


本細則所稱人均收入,按申請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計算 。
本細則所稱無自有產權房屋,是指在本市市區無自有產權房屋(含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在其他鎮街無商品房,或自有產權房屋建筑面積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
第八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與其他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不得同時享受 。
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并向申請人提供了宿舍、公寓等居住場所的,不得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
第九條 新市民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并集中向注冊地所在的街道規劃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申報 。具體按下列程序進行:
【萊州市新市民住房租賃補貼實施細則文件 萊州市新市民住房租賃補貼實施細則】(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向社會發布公告,公布申請條件、受理方式以及相關政策標準 。
(二)用人單位組織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住房租賃補貼申請書和用人單位匯總表;
2.申請人及配偶、同戶口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證、居住證、戶口簿復印件以及婚姻狀況證明或承諾材料;
3.用人單位與申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就業登記、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4.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的聲明;
5房屋租賃備案證明材料;
6.用人單位就相關申請信息真實性出具的書面擔保 。
新就業無房職工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大中專院校畢業證書復印件 。
申請人夫妻雙方不在同一個單位就業的,可自行選擇其中一方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但不得重復申請 。
(三)用人單位對申請人填報信息和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申請材料包含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的用人單位證照復印件 。初審無誤的,向注冊地所在的街道規劃建設管理服務中心集中申報,街道規劃建設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對用人單位申報的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填報信息的準確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報市住房中心審批 。
(四)市住房中心對用人單位的申報信息進行審核 。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1、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填報信息的準確性:
2、通過與公安、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動產登記、商品房預售等管理部門,以書面查詢的方式,核查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基本信息;
3、需要審核的其他情形 。
(五)市住房中心將已審核通過的申請資料提交到市社會救助綜合服務中心進行經濟狀況核對,提交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房產信息查詢,核對后將核對情況反饋給住房中心 。經濟狀況核對具體內容和程序按照《煙臺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
(六)經市住房中心審核后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中心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 。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將申請人按用人單位分類登記為住房保障對象 。
第十條對納入住房保障對象的新市民,由市住房中心按規定標準核算住房租賃補貼,并與申請人、用人單位簽訂三方《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協議》,明確補貼標準、額度、發放期限、動態管理以及各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 。
第十一條新市民的住房租賃補貼實行定額補助,累計補貼發放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承租人個人實際承擔的住房租賃費用比補貼標準低的,按照實際承擔的費用給予補助 。市住房中心通過銀行轉帳方式,每月統一發放一次,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補貼發放工作 。
(一)對市區符合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每戶每月租賃補貼標準為300元;具有全日制本科學歷以上的,每戶每月賃補貼標準為400元;家庭成員數量超過1人的,每增加1人上調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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