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病假條( 二 )


現經法院與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總醫院核實,王莫愁向公司提交的落款處簽字為劉建國醫生的假條并非該院出具,因此法院認為王莫愁確實存在出具虛假病假條的情況,因此 , 公司可以據此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 。
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 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
現經查明公司有工會 , 但公司不能證明其就解除事宜已通知工會,因此,法院認為公司與王莫愁解除勞動關系存在程序違法 。關于工作年限,公司認可 9 年 10 個月的工作年限,法院不持異議 。綜上 , 法院判決公司支付王莫愁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390000 元 。
公司不服,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訴 。王莫愁在公司工作期間提交了虛假的病假條,多次以外勤為由外出 , 但經核實后王莫愁并沒有進行外勤工作 。
本院二審期間,公司提交一份錄音光盤,以證明工會主席王蘭全程參與了公司解除王莫愁勞動關系 。王莫愁對該錄音的真實性認可 , 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主張該份錄音內容只是說明朱小楠通過監控監視王莫愁,王莫愁發現后找王蘭交談該事 。經核實,本院對公司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
二審判決:公司本來完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程序不當,屬違法解除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公司是否就單方面解除王莫愁勞動關系一事事先通知工會,并征得工會同意 。
工會是一個組織 , 而工會主席是該組織的負責人,二者不能等同 。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 , 公司先是陳述公司沒有工會,后又主張公司有工會,并且主張在與王莫愁解除勞動關系時單位的工會主席在場并作出解除決定 。工會的職責在于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 而非參與抑或主導解除勞動合同 。雙重職務的王蘭雖然參與解除王莫愁的過程中,但并非代表工會參與其中,另也未履行對公司單方面解除王莫愁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義務 。公司提交的微信記錄不能視為公司就單方面解除王莫愁一事向工會征求意見 。
應當指出,王莫愁確實存在出具虛假病假條的情況 , 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完全可以據此為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 , 但在工會存在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處理,由于公司并未就單方面解除王莫愁一事事先通知工會,并征得工會同意,因此公司的解除行為存在程序違法 。綜合上述情況,一審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王莫愁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390000 元 , 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為突出重點 , 案情有精簡,當事人系化名)
法條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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