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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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票據與應收賬款處理細則


第一條 為確保公司權益,減少壞賬損失,依國內營業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 特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各營業部門應依國內營業處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委托客戶征信調查 , 并隨時偵察客戶信用的變化(可利用機會通過A客戶調查B客戶的信用情形) , 簽注于征信調查表相關欄內;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信用良好的民營大企業及機會性的小金額或現金交易客戶應不受此限 。
第三條 營業部門至遲應于出貨日起30日內收款,當然,不銹鋼及特殊鋼因限于同業習慣 , 應于50天內收款.如超過上列期限者,總管理處即依查得資料,就其未收款項詳細列表通告各營業部門主管核閱以督促加強催收 。如超過60天尚未收回其金額在5萬元以上者,營業部門應即填列應收賬款未收報告表送總管理處參考辦理 。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民營大企業等定有其內部付款程序者,應依其規定 。
第四條 賒銷貨品收受支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注意發票人有無權限簽發支票;
2、非該商號或本人簽發的支票 , 應要求交付支票人背書;
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文字、金額、到期日、發票人蓋章等是否齊全;
4、注意所收支票賬號號碼越少表示與該銀行往來時間越長,信用較為可靠(可直接向付款銀行查明或請財務部協辦);
5、注意所收支票賬戶與銀行往來的時間、金額、退票記錄情況(可直接向付款銀行查明或請財務部協辦);
6、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銷或變造;
7、注意支票記載何處不能修改(如大寫金額),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處加蓋原印鑒章,如有背書人時應同時蓋章;
8、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記載(如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9、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1年(逾期1年失效);如有背書人,應注意支票提示期限是否超過第六條的規定;
10、盡量利用機會通過A客戶注意B戶支票(或客票)的信用 。
第五條 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遲應于到期日后6日內辦理 。
第六條 本公司收受的支票(到期日)與(兌現日)的計算:
1、本埠支票到期日當日兌現;
2、近郊到期日日內兌現 。
第七條 所收支票已繳者,如退票或因客戶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兌現或換票時 , 營業單位應填具票據撤回申請書經部門主管簽準后,送總管理處辦理;營業部門取回原支票后,送總管理處辦理,營業部門取回原支票后,必須先向客戶取得相當于原支票金額的現金或擔保品,或新開支票 , 始將原支票交付 , 但仍須依上列規定辦理 。
第八條 應收賬款發生折讓時,應填具折讓證明單,并呈主管批準后方可辦理(如急需時可先行以電話取得主管的同意 , 而后補辦);或遇有銷貨退回時,應于出貨日起60天內將交寄貨運收據及原始統一發票取回 , 送交會計人辦理(如不能取回時,應向客戶取得銷貨退回證明),其折讓或退回部分,應設銷貨折讓及銷貨退回科目表示 , 不得直接從銷貨收入項下減除 。
第九條 財務部門接到銀行通知客戶退票時,應即轉告營業部門,營業部門對于退票無法換回現金或新票時 , 應即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發票人及背書人 , 并迅速擬訂善策處理 , 并由營業部門填送呆賬(退票)處理報告表,隨附支票正本(副本留營業部門供備忘催辦)及退票理由單,直接送總管理處依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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