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社會保險權益記錄單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 二 )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安排專門工作人員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進行管理和日常維護,檢查記錄的完整性、合規性,并按照規定程序修正和補充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單獨負責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維護工作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維護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 。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維護日志,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維護的時間、內容、維護原因、處理方法和責任人等進行登記 。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的采集、保管和維護等環節涉及的書面材料應當存檔備查 。
第四章 查詢和使用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開放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程序,界定可供查詢的內容,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自助終端或者電話、網站等方式提供查詢服務 。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應當設立專門窗口向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
參保人員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參保人員委托他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被委托人需持書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需要書面查詢結果或者出具本人參保繳費、待遇享受等書面證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 。
參保用人單位憑有效證明文件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免費查詢本單位繳費情況,以及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涉及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相關內容 。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或者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存在異議時,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核查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進行復核,確實存在錯誤的,應當改正 。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信息機構基于宏觀管理、決策以及信息系統開發等目的,需要使用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據業務需求規定范圍提供 。非因依法履行工作職責需要的,所提供的內容不得包含可以直接識別個人身份的信息 。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等因履行工作職責,依法需要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按照規定的查詢對象和記錄項目提供查詢 。
第十九條 其他申請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單位的有效證明文件、單位名稱、聯系方式;
(二)查詢目的和法律依據;
(三)查詢的內容 。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依前條規定提出的查詢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予以提供的,按照規定程序提供;
(二)對無法律依據的,應當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除參保人員本人及其用人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情況進行登記 。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數據庫全庫交換或者提供超出規定查詢范圍的信息 。
第五章 保密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保密制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中獲知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承擔保密責任,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 。
第二十四條 依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有關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不得將獲取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用作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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