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人才公寓什么情況下會被收回呢 聊城人才公寓什么情況下會被收回

聊城人才公寓年審規定如下:
人社部門對承租期內人才的工作變動、居住情況等進行年審,用人單位須主動向人社部門報告承租人工作變動、購買住房等重大變化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配合做好年審工作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
1.租賃期滿,不再續租的;
2.承租人離開(含調動、辭職、辭退、離職等)我市,或變動工作后仍在我市工作,但未重新辦理租住手續的;
3.承租人轉租、轉借或私自改造內部結構、改變住房用途的;
4.承租人連續3個月不居住的(因公出差等特殊原因除外);
5.承租人嚴重違反租住協議的;
6.承租人主動退租的;
7.年審不符合入住條件的;
8.需要停止租住的其他情況 。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轉借、轉租、閑置,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者附屬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維修或者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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