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關于規范全市中小學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 )


(二)調整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以及公辦中小學課后服務費、學生裝費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項目成本及有關情況,向教育部門提出定調價申請,教育部門對定調價申請審核后形成制定價格建議,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報發展改革部門批準 。制定或調整公辦中小學課后服務費標準,須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
(三)學校收費標準調整應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即學校提高收費標準,僅限于新入學的學生,老生繼續執行入學時的收費標準;學校降低收費標準,不論老生還是新生都執行降低后的收費標準 。
五、收費、退費政策
(一)公辦中小學住宿費及公辦高中學費按學期收取 。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收取 。
(二)學生退學的,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住宿費等 。中小學學生學習時間按每學年10個月計算 。學生休學、經批準轉學等,參照退學規定退還有關費用 。
學生休學期間不交納學費、住宿費等 。復學后,按照隨讀年級的收費標準交納有關費用 。
(三)營利性民辦高中的退費根據學校和學生法定代理人簽訂的包含收費退費辦法的協議約定執行 。
六、規范收費行為
(一)公辦中小學住宿費和公辦高中學費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收費使用山東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山東省財政票據,收費收入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和財政票據管理系統全額繳入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
(二)營利性民辦高中實施收費,應與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簽訂協議,明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退費辦法,以及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 。調整學費、住宿費標準的,應于秋季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示 。
(三)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即時發生,即時收取,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并收取 。學校為學生提供正常教學以外的服務、代辦有關事項過程中不得獲取任何經濟利益 。
與學校教學活動、教學管理直接關聯的服務事項,以及國家明令禁止或明確規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的項目不得列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
嚴禁學校將講義資料、試卷、電子閱覽、計算機上機、取暖、降溫、飲水、圖書館查詢、自行車看管以及軍訓期間發生的費用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 。
(四)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通過門戶網站、公眾號、公示欄、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向學生和社會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 。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公示內容 。
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收費項目,定價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開政府制定價格信息 。
(五)學校招生簡章應寫明學校性質、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
在招生前沒有按規定公示收費標準,或者沒有明確收費標準調整變化的,對新招生學生的收費不得超過上年度的收費標準 。
(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費用減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
七、其他
(一)實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等各類中等職業學校收費,參照本辦法同等學歷(高中)教育收費規定執行,由各縣(市、區)(含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
(二)公辦中等職業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財政補助規定免收學費 。民辦中等職業學校高于財政補助部分的學費可以向學生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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