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海南公積金貸款新政計算公式

海南公積金存貸掛鉤計算公式
在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成數、還款能力和最高貸款額度范圍內 , 以繳存職工的繳存余額、繳存年限、月繳存額核定其實際貸款額度: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貸款額度=〔繳存余額×1.8倍+繳存年限×(0.60÷月均繳存額)或(固定值4)〕×貸款類型系數 。
【2021海南公積金貸款新政計算公式】計算公式指標應用規定
(一)貸款額度、繳存余額、月均繳存額以萬元為計算單位 。除貸款額度四舍五入保留至千位外 , 其它數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
(二)貸款額度 。貸款額度應同時不高于下列限額標準 , 取其中最低值為實際貸款額度:
1.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存貸掛鉤”確定的貸款額度;
2.按借款人夫妻雙方或借款人單方繳存 , 以及不同房屋類型確定的貸款最高額度;
3.按現行規定的公積金貸款成數確定的貸款額度;
4.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額度 , 即在保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基本生活費用的前提下 , 推算還款能力;
還款能力=月均繳存基數×55% , 應大于或等于申請的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 。其中 , 月均繳存基數=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12個月內累加的月繳存基數÷實際繳存期數 。
(1)屬單位繳存人員身份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 個人實際收入超過規定的所在市縣月繳存基數上限的 , 可提供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12個月內的工薪收入賬戶流水單(銀行簽章) , 將月均超出上限部分的金額和月繳存額計入月均繳存基數 。
(2)屬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 月均繳存基數與個人實際收入差距較大的 , 取兩者中的最低值核定還款能力 。
(3)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共同借款人 , 不予計算個人還款能力和貸款額度 。
住房公積金已“停繳”但繳存余額不為0的共同借款人 , 此前在省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余額、年限、月均繳存額可按規定計入測算 , 但僅可享受借款人單方繳存的貸款最高額度 。
(三)繳存余額 。繳存余額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個人賬戶內的余額為準 。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48個月內 , 連續斷繳3個月(含)以下并補繳的金額 , 可計入測算;連續斷繳4個月(含)以上并補繳的金額 , 不予計入測算 。同時核算以下條件:
1.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12個月內 , 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本套公積金貸款住房而提取的繳存額 , 可計入測算 。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此前在省外的繳存余額仍保留在原繳存地的 , 不予計入測算;在省外的繳存余額已轉入我省的 , 可計入測算 。
3.曾經或當前在省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 需提供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48個月內的繳存明細清單 , 以便核算 。
(四)繳存年限 。繳存年限=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48個月內累加的實際繳存期數÷12 。
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48個月內 , 連續斷繳3個月(含)以下并補繳的期數 , 可按實際補繳期數計入測算;連續斷繳4個月(含)以上并補繳的期數 , 不予計入測算 。
對曾經在省外繳存、當前在省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 可接續計算其在我省內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實際期數 , 并按上述規定核定繳存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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