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置房 泉州安置房過戶規定

泉州市中心市區安置房交易管理規定
一、為規范安置房的交易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
二、本規定適用于中心市區(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泉州開發區轄區、臺商投資區)由政府組織實施建設的安置房項目 。
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中心市區安置房交易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
四、安置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初始預登記,并報送用地、規劃、建設等相關批準文件 。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副本要同時移交市房地產檔案館 。
【泉州市安置房 泉州安置房過戶規定】五、安置房產權初始登記后,被拆遷人可持房屋權屬書證材料、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人出具的安置證明等有關資料,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分戶證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安置房產權分戶證時,應在權屬證書附記欄標注“該房屋為安置房”(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原古城區地籍圖、坵領戶冊有記載的被拆遷房屋不必標注) 。
安置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后可以依法上市交易 。安置房辦理交易過戶前,權屬證書附記欄標注“該房屋為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應先到市國土資源局繳交土地出讓金,再持繳交土地出讓金的有關手續到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交易過戶 。土地出讓金按該項目用地批文日期作為時點的基準地價計算 。安置房交易過戶后,重新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不再標注“該房屋為安置房” 。
安置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辦理繼承登記時,不必繳交土地出讓金,但重新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仍在附記欄標注“該房屋為安置房” 。
六、以行政劃撥用地建設的安置房,安置后剩余房產(包括住宅與非住宅)需要作為商品房出售的,應經市政府批準并按照本規定繳交土地出讓金后,按以下方式出售(轉讓):
(一)建設單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應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按商品房銷售方式出售 。
(二)建設單位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按單位自有房產(存量房)進行轉讓,并按規定繳交交易稅費 。建設單位在轉讓時應為購房者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不動產轉讓專用發票 。
(三)上述出售或轉讓的具體方式,采取公開拍賣、競買形式對外銷售或轉讓 。
七、本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
八、《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州市中心市區安置房交易管理規定的通知》(泉政辦〔2007〕228號)同時廢止 。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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