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 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 二 )


電動自行車號牌遺失、 損壞的,應當憑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領 。
第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因滅失、失竊、報廢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的,憑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辦理注銷登記 。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公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設立電動自行車登記服務站辦理登記業務 。
逐步推行帶牌銷售等方式,方便群眾辦理登記業務,鼓勵推行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 。
第十四條
已在我省以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如需在我省范圍內上道路行駛,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辦理注冊登記 。
第十五條
車輛來歷憑證是指: 車輛銷售、法院判決、拍賣等單位出具的銷售發票或有關證明材料 。屬于本規定實施前購買且無法提供上述證明材料的,可以由車主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相應證明 。
身份證明是指:《居民身份證》、《居民臨時身份證)》、居住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明以及護照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指:單位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照、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
第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號牌有效期為5年,自注冊登記之日起算 。車輛所有人可在有效期滿前90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每次延期時間為1年 。逾期不申請延期的視為自動注銷登記 。
電動自行車臨時號牌有效期統一至2023年3月1日終止 。
電動自行車辦理轉移登記時,號牌有效期仍從第一次注冊登記之日起算,不受轉移登記影響 。
第十七條
【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 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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