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中國殘聯等六部委《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廣東省殘聯辦公室關于做好2020年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工作的通知》(粵殘聯辦〔2020〕17號)、《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0〕4號)要求,促進殘疾人就業,科學規范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現就2020年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事項通告如下:
一、申報單位
江門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包括在本市登記的外地駐本市的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主動到所屬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年審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規定比例的應當到所屬地的稅務部門繳納保障金 。
江門市繼續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標準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二、申報時間
(一)申報年審:2020年申報年審時間為4月15日至8月31日,有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上年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申報年審,審核確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
【原文 江門2020用人單位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的通告】
(二)逾期申報:各市(區)根據實際情況,對在規定時間內已申報年審數據有誤且未在稅務部門申報繳費的用人單位,以及上年有新增殘疾人職工就業逾期未申報的用人單位,一次性補審申報核定時間為10月10日至10月30日 。
未在規定時限申報年審的用人單位,均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
三、多崗位就業認定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于不同用人單位在同年度相同月份重復申報同一個殘疾人就業的核定,在辦理年審時,只認定第一家年審單位 。對第二家用人單位同年度相同月份申報同一殘疾人信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審系統自動攔截,并顯示此身份證在相關用人單位參保月份信息 。
四、有關勞務派遣用人方式
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用工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接受用工單位申報年審時需提供雙方加蓋公章的協議和派遣殘疾職工人員名單,以及殘疾職工在接受用工單位所屬地的參保證明、工資發放信息(實際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
五、緩減免繳保障金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因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災害、連續兩年虧損、破產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等,根據《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緩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粵殘聯〔2018〕63號)規定,可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內申請辦理緩繳、減繳、免繳保障金,未在規定時限內申請的均視為無辦理需求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申報繳納保障金時稅務系統自動識別免征范圍 。(具體事宜咨詢所屬地的稅務部門)
六、社會保險補貼
(一)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在崗就業滿1年(含1年)以上的用人單位,按照《江門市殘疾人聯合會 江門市財政局 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行社會保險費資助辦法》(江殘聯〔2016〕2號)文件要求,年審后于10月30日前向所屬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交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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