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關于婚前財產的界定,是以結婚登記的具體時間作為時間界點劃分的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婚前婚后財產以什么時間界定 婚前財產如何界定時間的】(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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