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養老保險、探親假等6大問題解答

問①:
農民工在企業單位交的養老保險,到退休時是否能享受和非農戶一樣的待遇?
答: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等法律法規,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包括: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包括含農民合同制職工、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單位參保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
在企業單位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的農民工,到達退休年齡時,同其他非農戶參保人員一樣,如果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可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
問②:
享受了年休假,當年可以享受探親假嗎?
答: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9號)第三條規定: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1號)第六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
問③:
我以前繳過4年多養老保險,現在已經有10年沒繳了,請問以前繳的可以計算嗎?養老保險能續繳嗎?
答: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等法律法規,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這里所說的累計繳費,就是指繳費可以連續,也可以不連續 。
職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為其建立一個唯一的終身不變的個人賬戶,不繳費的時候個人賬戶仍然保留著,再繳費的時候繼續在個人賬戶中記錄繳費信息 。
所以,您以前繳過的4年養老保險不會作廢,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仍然存在并按規定計息,今后也可以續繳養老保險費,前后繳費的數額和年限時間都是累計計算的 。
問④:
我在A市工作時交了社保,辭職后到B市,B市工作單位又辦了社保,請問兩個城市的社保能否合并?怎么合并?
答:
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保證了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 。在廣州繳納的養老保險可以按規定轉移到成都,具體的辦理流程如下:
跨省流動就業時,在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 。由新單位或你本人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后,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與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按政策規定辦結有關手續 。
問⑤:
我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后被開除 。之后又到私企工作并繳納社保,請問我以前在事業單位繳納的社保能銜接嗎?
答:
《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出臺前,部分地區開展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根據您的問題得知您參加的是各地區試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2015年,我部會同財政部出臺了《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規定,由各地區妥善處理本地區原有試點政策與國發〔2015〕2號文件的銜接問題,確保政策統一規范 。您的問題應由您參加原試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處理 。
問⑥:
我在公司交了五險一金,在老家還交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我該怎么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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