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能在以下哪些區域建設】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
2、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
3、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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