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新型肺炎疫情期間保定社保可以緩繳嗎?
回答:因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未能在2月份辦理參保繳費業務的,可延長到3月份辦理或補辦,在3月底前完成繳費的,2月份、3月份不產生滯納金;對部分行業參保單位緩繳不超過3個月社會保險費 。
緩繳范圍
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交通運輸、旅游、住宿、餐飲、會展、商貿流通、教育培訓、文藝演出、影視劇院、冰雪體育等行業的參保單位 。
緩繳期限
【新型肺炎疫情期間保定社保可以緩繳嗎?】在疫情防控期間,符合緩繳范圍的參保單位可對已申報核定的當月應繳社會保險費申請緩繳 。緩繳期限從社會保險費費款所屬期次月計算,最多不超過3個月 。即3月份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繳費期限最多延長到6月底;4月份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繳費期限最多延長到7月底,以此類推 。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 。
緩繳受理《通知》指出,參保單位可通過電子郵件、微信、傳真等“不見面”方式,向參保地人社部門養老保險行政機構提交《社會保險費緩繳申請表》(可從省人社廳門戶網站下載) 。各級人社部門養老保險行政機構要明確專人負責,統一受理各險種緩繳申請 。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即可受理,受理時間截止到疫情結束后次月 。受理結果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及時反饋參保單位 。對不符合緩繳條件的,告知具體原因 。
辦理繳費緩繳申請通過后,參保地人社部門養老保險行政機構及時將《社會保險費緩繳申請表》傳遞當地社保經辦機構 。社保經辦機構在信息系統中做出緩繳標識,在申報核定信息中注明緩繳到期時間,傳遞至信息共享平臺,相關資料掃描存檔 。在參保單位辦理繳費時,超過緩繳期限的,由稅務部門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
各市延緩繳納社會保險費聯系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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