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條例》第十七規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按下列辦法核定:
【202·海口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及標準】繳費滿1年以上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5個月,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個月 。
按前款規定辦法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計算領取期限超過18個月的,按18個月核定;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計算領取期限超過24個月的,按24個月核定 。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標準為失業前12個月的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平均工資的60% 。
按前款規定標準計算的失業保險金,高于或者等于本省一類地區規定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按照一類地區最低月工資標準的98%發放;低于或者等于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按照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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