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 北京加強公租房資格復核管理通知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定期復核申報期限滿2個月前,采取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紙質郵件(掛號信或EMS郵政快遞)等方式,主動告知家庭主申請人復核申報期限、內容、方式、地點等事項 。各區也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承擔定期復核告知工作 。
對老齡、大病、重殘、低保、低收入等困難家庭,街道(鄉鎮)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采取集中辦理、入戶辦理、開辟綠色通道等方式,協助困難家庭辦理定期復核申報事宜 。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完成告知工作后,備案家庭未在規定時限內申報的,其公租房備案資格自動終止,并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家庭發放公租房備案資格終止通知單 。家庭備案資格終止情況應在各區政府官方網站進行公告 。
三、優化復核工作程序
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公租房備案資格定期復核、分配入住和合同到期前復核,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通知 。
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區政府官方網站發布開展復核工作的通知,明確復核人員名單、復核內容、工作時限、申報逾期處理等事項,并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告知備案家庭 。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步在管理服務平臺進行發起資格復核操作,導入復核人員名單,對復核家庭直接開展信息比對核查 。
對公租房承租家庭進行合同到期前資格復核時,產權單位應在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向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送復核人員名單 。
2、初審 。
公租房資格備案家庭按規定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家庭情況,填寫申報表格,提交相關材料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家庭申報情況和系統信息比對核查結果,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 。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并通過信息系統上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復審 。
3、信息比對核查 。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初審過程中,對因信息比對核查系統自動鎖定以及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報告與申報材料不符的家庭,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京住審〔2015〕41號)規定,將核查結果、原因及復查權利等書面告知有關家庭,備案家庭有異議的,可按規定進行異議復查 。
備案家庭提出復查申請且異議成立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系統解鎖操作,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恢復后繼續復核初審工作(復查時間不計入資格復核工作時限)
家庭提出復查申請但異議不成立、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異議或逾期申請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根據系統信息比對核查數據結果,對其備案資格作出變更或終止的初審意見,并上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
4、復審 。
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備案家庭的復審工作,依據復核結果對備案家庭作出資格通過、變更(退回街道)或終止的決定,將《復查結果告知書》通知相關家庭,并在政府官方網站進行公告 。其中對于終止資格的已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家庭,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同時將終止結果及原因通知房屋產權單位 。
四、加大信息比對核查力度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對公租房資格備案家庭復核時,均需進行系統信息比對核查,信息比對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
區和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對信息比對核查未通過的家庭,進行重點核查 。必要時,可要求家庭補充提交其他相關憑證材料 。
對信息比對核查不通過、系統自動鎖定的家庭,區和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資格處理決定 。區或街道(鄉鎮)保障部門對系統鎖定超過6個月的家庭仍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將對相關區進行通報并責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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