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結婚證禁止補辦情況 溫嶺補辦結婚證需要什么手續

【溫州結婚證禁止補辦情況 溫嶺補辦結婚證需要什么手續】結婚證補辦禁止性要求: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辦理過結婚登記 。申請補領時的婚姻狀況因離婚或喪偶發生改變的,不予補發結婚證” 。
申請在溫州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補領結婚證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
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證遺失、損毀或者原婚姻登記證有瑕疵的,可以向下列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一方或雙方常住戶口在本省的內地居民可以向本省任一內地居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在本省或另一方常住戶口在本省的現役軍人,可以向本省任一內地居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雙方目前常住戶口均不在本省的內地居民,原婚姻登記在本省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可以向本省任一內地居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
2.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
3.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
4.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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