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興寧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租賃補貼實施辦法

《興寧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租賃補貼實施辦法》
按照《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要求 , 為切實解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 增強低收入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一、住房租賃補貼標準
以家庭為單位 , 由原來每戶每月50元調整為150元 。
二、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條件
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興寧市城市戶口并居住興城的居民;
【梅州興寧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租賃補貼實施辦法】(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興寧市最低生活保障線并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未租住公共租賃住房;
(四)自有私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
(五)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被撫養關系 。
三、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 到市住建局住房保障股領取《興寧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申請住房保障審批表》 , 并按要求如實填寫 。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不需要重新申請 。
(二)將填好的《興寧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申請住房保障審批表》到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民政局蓋章確認 。
(三)憑蓋好章的審批表及相關證件材料到市住建局住房保障股報名申請 。
報名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未婚證、民政部門發放的《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存折等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
(四)經市住建局調查、核實、公示(在市住建局網站予以公示)、審核合格后 , 由住建局通知申請人領取住房租賃補貼 。
(五)租賃補貼發放方式:按季度發放 。
四、執行時間
本實施辦法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 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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