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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拘留所或者看守所暫扣保管手機 , 在被拘留人出所時還給本人;如果手機涉案 , 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節予以沒收上繳或者退還本人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 , 認為需要逮捕的 , 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 , 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 , 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 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 , 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 , 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 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 , 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 , 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拘留以后手機怎么處理 被拘留后手機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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