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出生相關事項
一、出生證
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既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 。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為新生兒出具國家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
1、在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由該機構負責簽發 。
2、在途中急產分娩并經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處理的新生兒,由該機構負責簽發 。
3、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由縣(市、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簽發;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新生兒父母填寫《江蘇省〈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中的“親子關系聲明”,同時新生兒父母或監護必須提供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或新生兒父母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出具的親子關系證明 。
(一)所需材料
辦理出生證明:
1、家長需提供寶寶大名、父母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戶口本原件,外籍人員需提供護照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
2、出生證明國家規定應由母親本人辦理,如遇特殊情況,母親本人不能親自前來,只能有父親前來辦理,還需提供母親本人的授權委托書一份,受托人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
出生證遺失補辦:
1、簽發機構審驗兒童父母提供的書面申請、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原簽發機構提供的簽發記錄、刊登有原《出生醫學證明》遺失或被盜等相關聲明的報紙等相關材料,依據領證人填寫《江蘇省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申請表》予以補發 。
2、補發申請由申請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兒童母親和父親雙方親自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
3、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內容須與原證信息一致 。
4、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
5、補發的證件應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并做好登記 。
6、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兒童 。1996年以前出生的兒童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因戶口登記或出國等需要出具出生證明時,可持接產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相關材料,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或根據當地有關規定辦理出生情況公證 。
(二)辦理時限
出生證明:出生后一個月辦理的,材料齊全現場就可發證
(三)辦理地址
東海縣:縣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 聯系方式:0518-87283195
灌云縣:縣婦幼保建所 聯系方式:0518-88112738
灌南縣:灌南縣婦幼保健院群保科 聯系方式:0518-80518882.
贛榆區:區婦幼保健院 聯系方式:0518-86212180
海州區:區婦幼保健所 聯系方式: 0518-85485573
連云區:區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 聯系方式:0518-82377045
二、戶口出生申報
新生兒(包括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兒)出生后一個月內,按照隨父或者隨母自愿落戶的原則,應當由新生兒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新生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戶籍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
(一)所需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一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父母一方的結婚證(非婚生的提供非婚生育說明) 。
特殊情形申報出生登記規定:
1、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當事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應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新生兒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法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直接向鑒定確認的父親或母親所屬戶籍派出所申報,派出所應在核準出生日期且無重復申報的情況下辦理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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