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個人靈活就業公積金提取范圍+條件

提取范圍
繳存人符合下列專用性管理要求的,可以提取繳存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
【成都個人靈活就業公積金提取范圍+條件】(四)男滿 60 周歲、女滿 55 周歲的;
(五)出國(境)定居的;
(六)其他允許的政策性提取情形 。
第五條繳存人符合專用性管理要求,申請提取繳存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提取資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計息,按相關規定享受繳存補貼 。
第六條繳存人不符合以上專用性管理要求,申請提取繳存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提取資金按中國人民銀行于提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不得享受繳存補貼 。
第七條 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可提取死亡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享有的計息、補貼相關權益不受影響 。
提取條件
第八條 繳存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其申請提取的繳存資金存儲時間應達到 12 個月(含)以上,未滿 12 個月的繳存資金不得提取,死亡提取除外 。
第九條 繳存人申請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為由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本人或其配偶應為房屋所有權人 。
第十條繳存人在成都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的繳存余額,自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理之日起至貸款發放前,不得申請提取;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后,專項用于沖抵住房公積金貸款,直至沖抵完畢 。
未納入貸款額度計算的繳存余額,可按規定辦理其他提取業務 。
第十一條 繳存人申請辦理租房提取的,繳存人本人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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