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和匯總申報通告

關于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和匯總申報有關事項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通告2023年第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廣西實際,現將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和匯總申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申報辦理事項
(一)匯算清繳納稅申報
具有下列情形的納稅人,應當于2023年3月31日前在廣西區內向其被投資單位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以下簡稱“經營所得 B表”):
1.2022年度從其在廣西區內依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取得經營所得的 。【廣西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和匯總申報通告】
上述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包括:
(1)個人獨資企業;
(2)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鑒證類中介機構,以及其他內資合伙企業;
(3)合伙、個人律師事務所,合伙制基層法律服務所;
(4)港澳臺商投資合伙企業、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5)合伙、個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6)負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伙性質的機構或組織 。
2.2022年度從其在廣西區內依法設立的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且實行查賬征收的 。
3.2022年度在廣西區內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經營所得且實行查賬征收的 。
4.2022年度對廣西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經營取得經營所得的 。
5.2022年度在廣西區內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經營所得且實行查賬征收的 。
(二)年度匯總納稅申報
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納稅人,應當在2023年3月31日前辦理匯總納稅申報、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以下簡稱“經營所得 C表”);匯總納稅申報時,可選擇向廣西區內的一處被投資單位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1.2022年度從中國境內兩處以上被投資單位取得經營所得且實行查賬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或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征收的 。
2.2022年度取得經營所得的被投資單位至少有一處在廣西區內的 。
(三)預繳納稅申報
1.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報送經營所得B表前,應當先完成其在被投資單位中2022年度所有應申報季度(月份)的預繳納稅申報、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以下簡稱“經營所得A表”) 。
2.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報送經營所得C表前,應當先完成其在所有被投資單位中2022年度所有應申報季度(月份)的預繳納稅申報、報送經營所得A表,以及2022年度應申報的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報送經營所得B表 。
3.納稅人2022年度取得經營所得且第四季度(12月份)實行按收入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辦理第四季度(12月份)預繳納稅申報、報送經營所得A表時,收入總額應填報累計的全年收入,年中實行過定期定額征收的,全年收入應包含定期定額征收期間收入的合計數,未足額申報收入總額的,應及時辦理更正申報 。
二、申報辦理渠道
(一)申報經營所得 A表和 B表
納稅人可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扣繳功能代理申報,以及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自行申報,也可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自行申報 。為了確保更優質的辦稅體驗,建議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線上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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