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內結婚登記異地辦理需要材料有哪些

湖北省內結婚登記異地辦理
3月1日起,湖北省內地居民婚姻登記可“全省通辦”,即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補領結婚證和補領離婚證由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擴大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省內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
辦理條件:
男女一方或雙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湖北省內的居民;
一方為現役軍人,非軍人方是湖北省內常住戶口的;
現役軍人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湖北的,非軍人方不是湖北省內常住戶口的;
辦理材料:
當事人選擇在一方省內經常居住地申請辦理結(離)婚登記和補領婚姻登記證的,且省內經常居住地和常住戶口所在地屬不同市州的,當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外,還應當提交當事人省內經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證 。
提醒:
【湖北省內結婚登記異地辦理需要材料有哪些】當事人省內經常居住地和常住戶口所在地屬同一市州的,辦理結(離)婚登記和補領婚姻登記證無需提供居住證,仍按各地“全市通辦”要求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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