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人才分類認定辦法 貴陽市人才分類( 二 )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人才認定資格或注銷原認定結果:
(一)學術、業績上弄虛作假被有關部門查處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認定資格的;
(三)受黨紀政紀處分的;
(四)被處以刑事處罰的;
(五)存在應取消或注銷人才認定資格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條持卡人因退休、離職、辭職等原因未繼續在筑工作,或不符合相應層次認定資格的,不再享受相關待遇 。
用人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函告市直主管部門、貴安新區或所屬區(市、縣、開發區)組織人事部門和一站式人才服務大廳 。未及時報告或隱瞞情況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及相關部門需承擔相關責任 。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履行本辦法職責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予以問責,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一)幫助申請人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人才認定資格的;
(二)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出具推薦意見或者審核通過不符合規定條件人員的;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息,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委人才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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