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電動汽車充換電 成都電動汽車充( 二 )


申報居住社區充電設施補貼的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充電設施項目的產權,且是充電設施項目的發改備案主體 。
(二)年度新建居住社區充電設施1000個及以上(按充電接口計) 。
(三)經營合法合規,近三年未在專項審計、財政補貼資金申報、監督檢查等方面發生過違法違規情況 。
(四)符合《成都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有關要求 。
(五)申報單位在成都市登記注冊,且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包含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機動車充電銷售等相關內容 。
申報補貼的居住社區充電設施項目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建設地址位于成都市行政管轄范圍內 。
(二)項目須按照《成都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取得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驗收報告 。
(三)項目應于申報周期內建成投運,投運時間以第三方機構出具驗收合格報告日期為準 。
(四)項目須符合“統建統管、有序充電”技術要求,按規范接入市級監管平臺 。
換電設備補貼范圍、條件及標準
換電設施:指通過電池更換方式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相關設施的總稱 。
征求意見稿提出,為公共領域車輛和非公共領域多個汽車品牌提供換電服務的換電站納入試點范圍 。對納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換電模式應用試點范圍的換電設施予以補貼 。換電設施補貼標準為300元/千瓦,并按0.2元/千瓦時給予運營補貼(單站每年不超過20萬元) 。
申報換電設施補貼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由符合條件的整車、動力電池、換電設備生產企業和換電站投資建設運營企業、平臺公司、金融機構等兩家或兩家以上單位組成換電模式應用試點聯合體,編制申報材料,共同編制換電模式聯合體申報材料,并通過專家評審和納入試點范圍 。
(二)在本市實繳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億元的獨立法人企業;實際控股股東或其母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億元;
【成都電動汽車充換電 成都電動汽車充】(三)自身或實際控股股東擁有1年及以上的換電站投資建設運營經驗;
(四)具有換電設施項目的產權,且是換電設施項目的發改備案主體;成都能源建議:具有換電設備的所有權,且是換電項目的運營主體 。
(五)經營合法合規,近三年未在專項審計、財政補貼資金申報、監督檢查等方面發生過違法違規情況;
(六)項目應于試點周期內建成投運,投運時間以CMA驗收合格報告日期為準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