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對積分分值有異議的,在積分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原積分制服務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申訴,由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核查 。對核查結果仍有異議的,在結果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對核查結果和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
【廣州積分入學對積分有異議怎么辦 廣州積分入學審核未通過怎么辦】
積分入學申請對象:
(一)來穗人員需經“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核定有效積分、不在積分異議或積分調整流程中,且其在廣州市居住并辦理《廣東省居住證》滿1年(截至提出入學申請當年8月31日,下同),或其申請入學的適齡子女持有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證滿1年 。
(二)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申請入讀小學一年級的,應于申請當年8月31日前年滿6周歲且尚未入學,未取得小學學籍;申請入讀初中一年級的,應提供當年在讀小學六年級的全國學籍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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