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2021最新( 二 )


第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 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
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后 , 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 并如實申報納稅 。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 , 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 , 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 , 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 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 , 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 , 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 ,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 , 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 , 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 欺騙、誤導消費者 。
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 , 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 , 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
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 , 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
第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 , 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 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
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 , 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 。 但是 , 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 , 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 , 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 。 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 , 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 ,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
第二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 , 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 排除、限制競爭 。
第二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 , 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
第二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 , 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 , 應當在核實身份后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 。 用戶注銷的 ,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 , 依照其規定 。
第二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 ,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 。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 , 并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 , 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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