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高溫補貼發放標準2021 長春市低溫補貼發放標準2023

一、具體標準
 低溫津貼標準 。低溫津貼標準為200元/月,發放時間為每年的1月、2月、12月,共3個月 。
二、適用范圍
低溫津貼的適用范圍 。用人單位安排與之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從事低溫戶外作業,且連續作業4小時以上(含4小時)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低溫津貼 。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適用上述低溫津貼規定,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
三、支付辦法
用工單位原則上按月發放勞動者低溫津貼 。從事高低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從事低溫作業的天數折算低溫津貼:【長春高溫補貼發放標準2021 長春市低溫補貼發放標準2023】
(1)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2)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3)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低溫作業的情形 。
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低溫作業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低溫作業的天數折算發放低溫津貼 。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低溫作業的,按從事低溫的天數折算低溫津貼 。
四、有關要求
(1)用人單位于本通知發布前已自行建立低溫津貼,低于此標準的應當按本標準執行 。
(2)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低溫津貼、低溫津貼計入工資總額,在企業成本中列支 。
(3)各級人社、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商聯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低溫津貼的監管和政策宣傳解讀,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身體健康 。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執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于2011年7月聯合下發的《關于調整企業職工艱苦崗位津貼補貼標準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1〕50)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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