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家庭暴力的原因有哪些( 二 )


2、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 。
實踐證明 , 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殘酷性 , 情節的惡劣性 , 后果的嚴重性 , 時間的連續性 , 這些特點決定了家庭暴力僅以故意為條件 。
3、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客觀上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 , 并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 。
客觀上須具備兩個方面:一是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行為 。 二是造成一定傷害后果 。 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不能理解為家庭暴力 。
4、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 , 具體為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和身體權 。
身體權是家庭成員維護其身體完整并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權利 , 其中包括性權利 。 健康權是家庭成員維持其人體各種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轉 , 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權利 。 生命權是以家庭成員的生命安全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 。 自由權是家庭成員在法律的范圍內 , 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 , 不受約束 , 控制或妨礙的權利 。
【引起家庭暴力的原因有哪些】 現實生活中各種類型的家庭暴力并非孤立存在 , 而是相互間存在難以割斷的內在聯系:首先 , 在對身體的暴力中可包含對性的暴力 , 而對身體的暴力無疑會引發精神折磨和心靈傷害 , 于是引發間接的精神暴力;其次 , 對性的暴力既是對被害者的身體暴力 , 也是精神暴力;再次 , 對被害者的精神暴力 , 毫無疑問地會損害被害者的心理健康和身體健康 , 從而導致間接的身體暴力 。 至于在精神暴力后強迫或魯莽為之的性行為則無疑是直接或間接的性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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