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多久不發工資才叫拖欠工資?

公司明明說好的每個月15號發工資的 , 為什么拖到18號還不發 , 那應該怎么辦?有些人或許就遭遇過這樣的問題 , 每個月都要給你推遲幾天發工資 , 這到底是不是無故拖欠工資呢?拖欠一天工資能不能投訴?小編接下來告訴大家如何判定為無故拖欠工資并且 維權:

公司多久不發工資才叫拖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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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無故拖欠工資?
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 。 不包括: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 , 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收到影響 , 在征得本單位公會同意后 , 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 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
【公司多久不發工資才叫拖欠工資?】 二、拖欠一天都是拖欠
如果你簽訂勞動合同 , 則按照勞動合同上規定的工資日計算 , 拖欠一天都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 如果沒簽訂勞動合同 , 則按照公司每月的財務日計算 , 比如說通常都是每月的15號發工資 , 則15號為發工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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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拖欠工資在什么情況下構成犯罪?
拖欠勞動工資一般情況下屬于民事糾紛 , 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法院解決 。 如果雇主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 , 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 或者本來有能力支付卻不支付勞動者報酬 , 在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情況下 , 才構成犯罪 。 在天津市 , 惡意拖欠工資總額達到5萬元 , 即為“數額較大” 。
四、用人單位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 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 , 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 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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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遭遇拖欠工資該如何 維權?
遇到拖欠工資的這種情況 , 可以這樣處理:
1、先是和公司溝通 , 反映情況 。
2、如果溝通不成的話再申請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
3、調解不成建議申請勞動委員會仲裁 。
4、仲裁不成功最后是起訴
5、如果單位涉及的是惡意欠薪 , 涉及犯罪的話 , 建議向當地人力社保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反映被拖欠工資的具體情況 , 并盡可能多提供一些能夠證實用人單位轉移、隱匿財產或有能力支付工資的線索和材料 , 積極配合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調查取證 。 人力社保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下發有關法律文書責令雇主支付勞動報酬后 , 若其在指定期限內仍不支付 , 人力社保部門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會把案件及材料移送給公安機關 , 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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