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供暖期間市內溫度不達標能退錢嗎?

根據《煙臺市供熱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供熱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 。溫度不達標天數自用戶申請測溫之日起至供熱企業復(回)測供熱溫度達標之日止,每24小時為一個計費天數 。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下列標準進行退費:
(一)用戶室內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還不合格天數收費額的20%;
(二)用戶室內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還不合格天數收費額的50%;
(三)用戶室內溫度低于14℃的,退還不合格天數收費額的100% 。
供用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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