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退休人員醫保待遇繳費年限規定 2021寧波退休職工醫保

寧波退休人員醫保待遇繳費年限規定
退休人員醫保待遇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后,其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達到規定要求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保待遇 。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由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構成 。視同繳費年限指2000年12月31日前的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養老保險視作繳費年限),但不包括2001年1月1日以后繳納和補繳的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實際繳費年限指2001年1月1日后的醫保繳費年限 。住院醫療保險、原過渡期外來務工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按2:1的比例,折算為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原外來務工人員大病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按4:1的比例折算為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 。
1.市區范圍內在2021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應滿15年 。參保人員退休后辦理醫療保險人員類別變更手續時,醫保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補足15年 。補繳比例為6.3%,補繳金額不計入個人賬戶 。補繳的基數按退休時執行的征繳依據且不低于本市2007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并乘以相應系數確定,其中2016年2月前退休的系數為(13%-4%)/(10%-3.7%),2016年2月(含)至2021年6月期間退休的系數為(11%-3.7%)/(10%-3.7%) 。
上述人員一次性補繳有困難的,可以選擇按月延繳至達到規定年限,延繳的繳費比例為對應月份靈活就業人員醫保繳費比例,基數為對應月份執行的征繳依據 。延繳人員在按月延繳期間享受在職職工醫療保險待遇,達到規定年限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延繳人員在延繳期間有條件補繳的,也可申請中止延繳,基數按退休時執行的征繳依據且不低于本市2007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并乘以相應系數確定,按6.3%繳費比例,一次性按規定補繳余下部分的年限 。
2.市區范圍內2021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員,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最低繳費年限統一調整為20年 。醫保繳費年限確定、一次性補繳或延繳等按以下辦法執行 。
(1)繳費年限確定辦法 。醫保繳費年限包括醫保視同繳費年限、本市實際繳費年限以及外地轉入年限 。對2021年7月1日前醫保繳費年限進行系數調節,調節系數=4/3(即:調整后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調整前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按系數調節后確定的繳費月份數不足1個月部分,按1個月計算 。2021年7月1日后在我市新參保的參保人員(含醫療保險關系從寧波轉出后,2021年7月1日后又重新轉入寧波的人員),其外地轉入的2021年7月1日之前的繳費年限不采用上述系數調整法進行調整 。
(2)一次性補繳或延繳辦法 。退休時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累計不足20年的,可選擇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的繳費比例按6.3%執行、基數按補繳時征繳依據的90%確定;也可選擇按月延繳至達到規定年限,延繳的繳費比例為對應月份靈活就業人員醫保繳費比例,基數為對應月份執行的征繳依據 。延繳人員在延繳期間有條件補繳的,也可申請中止延繳,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按辦理補繳時征繳依據的90%確定,繳費比例為補繳時的繳費比例 。
3.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為銜接期,期間退休的人員采用孰低法,即按新老政策分別計算不足年限部分的一次性補繳金額,確定孰低補繳金額對應的政策為補繳辦法 。確定按新政策補繳的,補繳的基數按補繳時征繳依據的90%乘以系數(11%-3.7%)/(10%-3.7%)確定,延繳及延繳中止后補繳的辦法按2021年7月1日后退休人員補繳和延繳辦法執行;確定按老政策補繳的,一次性補繳、延繳及延繳中止后補繳的辦法按2021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員補繳和延繳辦法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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