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法定期限:
對同時申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前往臺灣簽注的 ,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證件、簽注的制作、簽發 。
對再次申請簽注的 , 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簽注制作、簽發 。
【呼倫貝爾臺通灣行證辦理時間】呼倫貝爾出入境承諾期限:
辦理往來臺灣通行證:15個工作日內辦結
辦理簽注:10個工作日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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