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 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 , 當事人無異議的 , 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 , 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
【通遼違章處理 通遼交通違章繳費期限】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 , 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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